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谁缴存谁受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存人法定孳息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资金运营取得的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实现的法定孳息应当划拨缴存人,归个人所有。
第五条 缴存人法定孳息,在年度结算时,先计算出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实现的法定孳息,再按个人缴存帐户余额占全州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比例确定。
第六条 缴存人法定孳息在年度结算时转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缴存人法定孳息资金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成本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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